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偉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於102年6月2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02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刑人廖世偉「民國00年
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誤繕本案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然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