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99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沈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片語■(片語75)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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