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告 張智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茂源洪珠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茂源、洪珠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500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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