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鈴娥 、陳
東陞、 陳東洲 、 陳怡蓁 即 陳海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
促字第3360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