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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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蓮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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