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