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0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台(含IC板貳塊)、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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