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六О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叁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租用原告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電話,
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起至同年六月止,共積欠電話費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零
貳元未付,迭經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捌
仟陸佰零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被告則以:伊並未申請前開電話使用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同意(委託)書、電話費對
帳單等件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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