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小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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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七О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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