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扣案之吸食器一組及分裝袋一個,非屬被告甲○○所有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
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扣案之吸食器一組及分裝袋一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其矢口否認,依法自不
應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