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五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惠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