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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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僅記載欲代位分割被告黃○○等
人公同共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惟被告黃○
○等人究為何人、渠等應繼分具體比例為何,原告均未載明
,經本院調取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表及土地繼承
登記資料後,於民國108年8月1日通知原告儘速閱卷,並
補正上開事項,然原告於105年8月9日閱卷後,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8年10月1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自屬欠缺起訴必備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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