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
原   告 易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儒嘉
原   告  林兆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原告與被告 趙庭芳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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