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7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婁成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捌
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
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為419,327元,故訴│
├──────┼───────┤訟費用中4,520元由被告│
│合計│4,520元│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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