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榮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榮騰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3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17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個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