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62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被上訴人 賴錦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袁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