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至三月二十七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之罪,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