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所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281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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