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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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78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謝天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成立之和解書請求被告履行和解書事件,查被告住所地為雲林縣土庫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轄區。又本院前對原告起訴狀及系爭和解書所載被告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地址送達,經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被告並未前往領取,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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