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48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惠晶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訴第2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萬1,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