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瑞章律師
何孟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勝義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