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送請南投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投衛局六字第九一七五號尿液檢驗單一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