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抗字第29號抗告人 李惠荔
李秋金 李美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絲綺 間假處分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抗告裁定,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