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5號上訴人 王正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明 等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86,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5,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