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家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沙家 小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蔡季餘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相對人即
被   告  何宗道
被   告  何青樺
被   告  何宗勲
被   告  何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何宗道、何青樺、 何宗勳 、何宗儒為被繼承人何
榮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為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 何榮庭 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3日死亡,何
宗道、何青樺、何宗勳、何宗儒為何榮庭法定繼承人,有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03年4月10日具狀
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