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及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起訴狀之格式錯誤,原因事實不明,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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