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9,2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42,
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