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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