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3號原告鄭 昱奇 被告 吳名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