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涂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5,086元
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及帳單等資料為證,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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