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9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被 告 王雪美
王義信
沈朝根
沈素敏
沈素芳
沈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坐落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