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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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釔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璽筑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