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永棋 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 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 律師被告大登汽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被告 陳崑興
許富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於其他被告即 黃細潔洪清輝鐘元志曹建彬 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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