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4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祐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61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支,為被告張嘉祐所有供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嘉祐於94年11月9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哈雷聊天網站(網址http://hale.com.tw/cha),以帳號stonec
old,密碼0000000000,申請開設「沈默的社會尋找寂寞的妳」討論區,並以「寂寞軀殼」名義,發表「性交易一次代價1000元」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藉網路聊天以招攬不特定人與其從事性交易。並因刊登上開訊息,欲於當日23時30分許,與不相識之人相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欲從事性交易,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號碼為聯絡方式。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為警循上揭聊天內容,在高雄市○○區○○○○○路口前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支。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並以94年度偵字第261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參。惟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僅須行為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已足,並不以他人嗣後確實依其所留訊息內容與行為人聯絡、接洽性交易為要件,且就本件而言,縱有不特定之人撥打上開門號與被告聯繫,上開門號仍與被告於網路上刊登欲為性交易訊息之犯罪行為無關,尚難認定上開門號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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