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良得選任辯護人孫嘉男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
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良得於民國99年1月28日15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騎樓前,與友人 符偉儒 、 符金坤 、 曾豐文 飲酒聊天,適告訴人 陳淑惠 騎乘自行車至該處尋找其先前在附近所遺失之手機,詎被告與告訴人毫不相識,竟基於殺人之犯意,自其口袋取出美工刀乙把,無故朝告訴人頸部用力揮砍,致告訴人當場血流如注,被告隨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曾豐文見狀則撥打119號呼叫救護車到場,告訴人經送醫急診一度住進加護病房並經發出病危通知,嗣經救護後始未生死亡之結果,惟仍受有左頸撕裂傷13公分、左下頷腺損傷、左顏面神經下頷分枝受損等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99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