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林雨青 訴訟代理人 黃可欣 被告 曾子嘉 被告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72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