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陶欣妤 被告 樊紅梅 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1580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其中因恐嚇危害安全所生損害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