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謝清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雯 被告 陳明炘
陳佩汶 陳椲榆 謝銀漢 陳予垣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即反請求原告 謝育哲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複代理人 賴慈怡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淑貞 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謝福春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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