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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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池見正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85號),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109年度執助字第7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係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109年度執助字第708號)提出聲明異議,然核其所爭執者,係認該執行指揮未能及時於另案執行完畢出監前進行,以致無法與另案接續執行,而影響其聲請假釋之權利,顯非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從而,異議意旨既未說明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審酌,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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