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97號聲請人 李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國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說明系爭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