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二○號聲請人龍之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琴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簡上字第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李慧兒法官黃義豐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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