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乙○○、甲○○、丙○○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涉上揭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均應自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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