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甲○○被告 陳威象 原名: 陳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