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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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追加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興三聚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9月30日承包金門縣烏坵鄉公所工程,並訂有工程合約。被告興三聚公司於94年6月7日來函表示要辦理估驗,原告則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技士,負責審核實做數量,故於94年6月16日、17日等2日會同 李訓中 建築師、工地負責人 蘇松枝 (已死亡)等人,現場核對完成數量,結果發現偷工減料,非常嚴重,甚至完全沒有施築。因被告興三聚公司之請款和實際查核不符,故未達合約估驗付款規定,於是被告興三聚公司之受僱人蘇松枝、被告戊○○等人分別於94年6月17日、25日等2日,因工程估驗款有落差,分別以妨害公務、傷害等不法行為侵害原告,致原告頭部受傷,迄今仍治療中。本件被告興三聚公司為戊○○之僱用人,自應與其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8、184、193、195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及追加起訴,向被告等二人請求賠償等語。由上,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本件訴訟。而查被告興三聚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參卷附被告興三聚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參卷附被告戊○○戶籍謄本),而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則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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