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兆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兆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兆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竟口出惡言,公然辱罵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犯後又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難認有悔意,兼衡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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