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5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德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