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進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