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張英士
被 告 林冠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