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張英士
被   告  林冠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