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差價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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