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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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丁○○丙○○法定代理人 陳玤如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叁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蔡健忠